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异186号
申请执行人:朱晓光,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执行人:北京赋天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2301。
法定代表人:王桂香。
被申请人:张敏,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朱晓光与北京赋天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天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晓光向本院提出追加张敏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朱晓光称,朱晓光与赋天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赋天极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无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悉,股东张敏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未依法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追加张敏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张敏辩称,不同意朱晓光的追加请求。张敏曾担任赋天极公司股东,现已不再是公司股东。另,张敏担任该公司股东期间,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房租、员工工资等开销,均由张敏支付,上述费用已远远超过其认缴的出资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朱晓光的追加请求。
被执行人赋天极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朱晓光与赋天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京开劳仲字[2018]1174号裁决书,裁决赋天极公司支付朱晓光工资16436.78元、提成23500元。根据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朱晓光于2017年9月11日入职赋天极公司,并于2018年3月20日与赋天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后朱晓光依据生效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5111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赋天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