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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执异8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雷某1,男,193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雷某(系王某1之子、雷某1之孙,为二人的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前芮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庆禄。

第三人:杨玉芹,女,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第三人:姜庆禄,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本院在执行王某1、雷某1、雷某与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1、雷某1、雷某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杨玉芹、姜庆禄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王某1、雷某1、雷某称,本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166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的期限均已届满,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按照裁决书支付相关费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杨玉芹、姜庆禄系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经查,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杨玉芹、姜庆禄分别认缴200万元及300万元,但均未实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认缴而未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在其认缴的范围内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杨玉芹、姜庆禄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企查查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称,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雷某某当时在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是包活干,和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其死亡是因为急性脑出血,不可能是工亡。所以这个执行案件和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杨玉芹、姜庆禄都没有关系。

第三人姜庆禄意见同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第三人杨玉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2日做出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166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雷某、王某1、雷某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十一万四千六百六十元;二、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雷某、王某1、雷某1丧葬补助金四万六千二百三十六元;三、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雷某1二零一八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四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二万六千二百五十元;四、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向雷某1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千二百五十元,直至雷某1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五、驳回雷某、王某1、雷某1其他仲裁请求”。因北京亨恒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王某1、雷某1、雷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7执1877号,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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