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23号
申请人:何锋,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马华丽,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海期,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琨,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何锋、马华丽与被申请人徐海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何锋、马华丽称:一、何锋、马华丽在仲裁开庭前没有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开庭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因此没有参加开庭,丧失了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顺德仲裁委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徐海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徐海期于2018年8月2日发生工伤后,何锋、马华丽向徐海期支付了如下款项:1.2018年10月16日,何锋向徐海期支付生活费预支款5000元;2.2018年11月15日,财务邓小兰向徐海期支付生活费预支款5000元;3.2019年1月5日,财务邓小兰向徐海期支付生活费预支款8000元;4.2019年3月29日,向徐海期支付预支款4000元;但仲裁裁决只扣除了上述第2、3项合计13000元,第1、4项合计9000元没有扣除,因此,应当将该9000元也予以扣除。三、由于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情形,故本案不应当为终局裁决。综上,何锋、马华丽请求:1.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4824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用由徐海期承担。
被申请人徐海期陈述称,一、劳动仲裁程序合法,并且依法通知了何锋、马华丽应诉。二、仲裁庭审时何锋、马华丽让周庄苑到庭,但周庄苑没有得到授权委托手续,仲裁庭让周庄苑在庭下旁听,并让其在庭后补交相应材料。2020年10月22日,马华丽向仲裁庭提交了包括何锋、马华丽在此次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提交的证据。徐海期收到何锋、马华丽在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后,在2020年10月27日向仲裁庭提交了质证意见。三、何锋、马华丽现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徐海期已经在仲裁阶段予以质证。何锋、马华丽所提交的2018年10月16何锋支付给徐海期的付款凭证不存在,徐海期并没有收到该转款。2018年11月15日的款项5000元确已收取,但是用于支付徐海期2019年2月工资。2019年1月5日收到的8000元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单显示2019年6月7日公司注销后仍在经营且支付了工资予徐海期。何锋、马华丽认为2019年3月29支付了4000元,但徐海期没有收到。四、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属于一裁终裁。
经审理查明:顺德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3日就徐海期的仲裁申请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4824号仲裁裁决:一、何锋、马华丽应向徐海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二、何锋、马华丽应向徐海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000元;三、何锋、马华丽应向徐海期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以上三项合共21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元,剩余205000元由何锋、马华丽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海期支付完毕;四、驳回徐海期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何锋、马华丽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请求。
另查明,顺德仲裁委于2020年9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何锋、马华丽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材料。邮寄地址为何锋、马华丽的身份证住址。邮件投递情况查询记录显示马华丽的邮件于2020年9月23日已签收,何锋的邮件于2020年9月25日已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