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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黄扣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15
案例内容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特45号

申请人:高云,个体户,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2MA2G50QD4U。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玫,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扣云,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人高云与被申请人黄扣云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云向本院提出请求:撤销浙台椒江劳人仲案(2021)258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台州市椒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浙台椒江劳人仲案(2021)258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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