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89号唐城中岳汇3-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751046085Y。
法定代表人:叶家军,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合村,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辉,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上诉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刘合村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4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刘合村于2021年2月2日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主动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刘合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