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耿杰,女,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执行人:北京卓越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魏彦红。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1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卓越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134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卓越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卓越起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