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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7
案例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监8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南路171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学院院长。

二审上诉人陶某某与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甘01民终12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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