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监8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陶某某,女,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南路171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学院院长。
二审上诉人陶某某与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甘01民终12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