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23号
申请人:绍兴市寸草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13590427P,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稽山村丁斗弄绍兴市福利织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玥,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奇铭,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钛瑚工业品(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太湖水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UPTH4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
法定代表人:梁中华。
本院在执行绍兴市寸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寸草公司”)申请执行梁中华、苏州太湖水工艺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钛瑚工业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钛瑚公司”]、蓝宝石智能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宝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寸草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0)苏0591执4347号决定书及(2020)苏0591执4347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钛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9)苏059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钛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寸草公司货款275000元,并偿付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2750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蓝宝石公司对被告钛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钛瑚公司追偿。三、被告梁中华对被告钛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钛瑚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8680元,由被告钛瑚公司、蓝宝石公司、梁中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因钛瑚公司等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寸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4347号。2021年3月12日,因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0)苏0591执43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寸草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