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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4
案例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异354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程小梅,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锦乾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447号。

法定代表人:田磊。

被申请追加人:田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被申请追加人:贾彬彬,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承德市。

在本院执行程小梅与北京锦乾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乾盛世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过程中,程小梅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程小梅申请事项:请求将田磊、贾彬彬追加为(2021)京0111执40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程小梅与被执行人锦乾盛世公司因劳动仲裁一案,经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503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经申请人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为:未按规定实缴注册资金。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第159条之规定,现请求将田磊、贾彬彬追加为(2021)京0111执40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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