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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1-21
案例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8058号

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4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群,总经理。

本院执行刘丹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3800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380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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