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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公司与某二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06
案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52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

法定代表人: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HY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4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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