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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06
案例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122号

原告: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欧亚花园6-1202。

负责人:郑旭,主任。

被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第三层41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金旭,总经理。

原告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度律所)与被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恳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德度律所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威恳公司按照《委托合同》向德度律所支付律师服务费747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威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威恳公司因其公司与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主动与德度律所进行沟通,并签订《委托合同》,德度律所接受其委托,并指派律师在其纠纷案件中担任一审程序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签订合同后,德度律所按照合同约定,为威恳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多次协商研讨案件诉讼方案,整理材料、协助查询信息、制作起诉状、保全申请等工作。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德度律所多次依威恳公司要求加大工作量,延长工作时间,负责律师团队全天24小时随时准备与案件相关人员联系。在此情形下,德度律所突然接到威恳公司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并聘请其他律师代理相关案件。按照合同约定,威恳公司应当支付律师服务费747880元,因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诉至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威恳公司住所地在福建厦门,德度律所为威恳公司进行诉讼服务代理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合同履行地在南开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作出(2021)津0103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威恳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亦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依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德度律所起诉威恳公司按照《委托合同》向其支付律师服务费,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德度律所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欧亚花园6-1202号,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德度律所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并无不妥。另,经查询关联案件,2019年5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德度律所与威恳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德度律所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上述关联案件与本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为同类案件,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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