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XXX楼XXX室。
负责人:卜孟婕。
上诉人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182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