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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周文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12
案例内容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民特6号

申请人:黑河学院,住所地黑河市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杨敬民,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墨南,男,该学院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男,该学院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周文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祥,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黑河学院与被申请人周文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河学院称,请求撤销黑河劳人仲字(2021)第21-1号仲裁裁决,并由周文军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周文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首先,《黑河学院学生食堂运营改革方案》等文件明确规定周文军的工资已经包含了养老保险。周文军自上岗之日就知晓并认可此事实。黑河学院向周文军支付的月工资标准远远高于黑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就明确包含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周文军自2018年1月起就以农村居民一般身份参加新农保项目,说明其对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其清楚知道自己领取了黑河学院给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周文军自己不去按规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庭审过程中,周文军故意隐瞒前述事实,严重影响

案件的裁决。2.养老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周文军称,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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