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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18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7808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执行人: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王超申请执行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36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工资3415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超申请执行的工资33415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节俭成习(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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