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云0181司救执24号
救助申请人:房志明,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房志明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房志明与陈**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据(2018)云0181刑初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飞赔偿给房志明54263.71元。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调查起文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向本院申请12462.25元司法救助,并承诺将息诉罢访。
经审查查明,房志明与陈**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经调查陈**飞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实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