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莱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0号舒至嘉园3、4号楼4层60-32-4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威。
本院在执行李娜与北京东方莱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富邦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