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557号
申请执行人:柳朝阳,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邱鸿鹏,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街1号院11号楼10层2单元10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韩学渊。
本院在执行柳朝阳与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富融信合伙企业)仲裁一案中,柳朝阳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资产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汉富融信合伙企业和第三人汉富资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柳朝阳称,请求法院追加汉富资产公司为(2021)京03执239号案件被执行人。我方依据(2020)京仲裁字第100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汉富资产公司是汉富融信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故为汉富融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汉富融信合伙企业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追加汉富资产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汉富融信合伙企业和第三人汉富资产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