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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9670号

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执行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60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焦三科,总经理。

杨帆申请执行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7)第123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工资32804.8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帆申请执行的工资32804.8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杨帆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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