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民初34号之一
本院2020年5月15日对原告王仲诉被告陈金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阳光农业相互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一案作出的(2020)黑02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第二项、以及案件受理费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更改为: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王仲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