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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桂珍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2-26
案例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桂珍,女,1964年3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岚,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滢滢,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珍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特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张桂珍的经常居住地在该院辖区,无任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自然人住所地的规定仅适用于内地居民,并不包含香港居民。(二)张桂珍于2018年9月19日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推断出其于2018年9月19日之前的半年内在内地居住,不能确定其于2018年9月19日之后是否在内地居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桂珍提起本案诉讼时已在一审法院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张桂珍在广州市的购房和经营行为,并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四)国联公司与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主合同纠纷,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国联公司与张桂珍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属于从合同纠纷,也应由无锡仲裁委员会受理。国联公司的住所地在无锡,无锡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张桂珍答辩称:不同意国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张桂珍早于2006年即已在广州办理居住证。后张桂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于2013年在广州购置物业,并于2014年办理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015年,张桂珍又出资220,000,000元成为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张桂珍提起本案诉讼时,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并一直居住在广州市。涉案纠纷发生在内地,张桂珍在内地唯一的经常居住地即在广州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二)张桂珍自2006年起即在广州长期居住。本案发生时,张桂珍已在广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其有权在广州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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