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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49号

申请人:顾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裕南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6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顾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济仲裁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379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顾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7月28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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