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史选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4-23
案例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再103号

原审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安安,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

原审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杨克锋,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住孟津县麻屯镇任屯村

原审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三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董事长。

以上三原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泽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仲裁被申请人:史选增,男,汉族,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申请人李安安、杨克锋、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环保公司)与原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3民特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豫03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审申请人李安安、杨克锋、天誉环保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勋、原审被申请人深创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原仲裁被申请人史选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安安、杨克锋、天誉环保公司称,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以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洛阳中院受理三申请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书,并且立案是正确的。三申请人是在2019年1月31日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权已有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在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三申请人对该三位仲裁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表示不满,并且仲裁委仲裁庭成员里面有些人员有可能与本案被申请人有一些利害关系,我们当庭提出了三位仲裁员进行回避的申请。三位仲裁员合议后决定案件暂停审理、管辖权异议以及回避申请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2019年2月18日,洛阳仲裁委员会没有对三位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就是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三位申请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符合我国仲裁法以及最高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与李安安、杨克锋等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股权回购争议不是投资合同项下“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与申请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相对应的另一合同主体是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全体33名股东,并非申请人李安安与杨克锋二人,《投资合同书》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增资扩股合同关系,合同标的是股权投资,被申请人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投资款,合同权利是享有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投资补偿协议》是为了避免上述合同发生争议引发仲裁诉累签订的,目的是约定给被申请人补偿并约定回购其7.9986%,有效解决了该问题,两份合同的主体不同、合同标的不同、合同权利和义务内容也不同,是法律关系和性质及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的两份合同。投资合同书与协议书天誉公司没有参与不应对其有效力。综上,被申请人提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条款对李安安、杨克锋、天誉环保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系无效仲裁条款。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