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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朝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560号

申请执行人:柳朝阳,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邱鸿鹏,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翔,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街1号院11号楼10层2单元10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9层1004A43。

法定代表人:韩学渊。

本院执行的柳朝阳与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富融信合伙企业)仲裁一案,柳朝阳向本院提出追加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资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柳朝阳称,请求法院追加汉富资本公司为(2021)京03执240号案件被执行人。我方依据(2020)京仲裁字第112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汉富资本公司为汉富融信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为2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5年12月1日,截至目前暂未实缴出资,可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追加汉富资本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汉富融信合伙企业、第三人汉富资本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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