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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祖军申请苏州禹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30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36号

申请人:周祖军,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苏州禹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禹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95711X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方中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金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祖军与被执行人苏州禹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尚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周祖军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苏0591执68号决定书及(2021)苏0591执68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禹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1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周祖军、被申请人禹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欢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其有较高金额的应收债权(含股东未缴出资4990万元),具有遮阳一级资质,公司各股东在建筑行业均有良好美誉和人脉资源,其尚未达到破产清算条件,请求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提交了《应收款及债权表》(合计金额53219261.31元)、《应付款及债务表》(合计金额9009401.90元)、《股权转让暨投资合作协议》、《股东会议纪要》、《运营计划书》、《(催缴出资)催款函》及股权转让、股东信息变更等工商内档材料,以证明其主张。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7月21日,本院对原告周祖军诉被告禹尚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591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禹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祖军投资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止为2925元,以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禹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祖军500元;三、驳回原告周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禹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祖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591执68号。

另查明,被申请人禹尚公司设立于2007年11月7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宋金祥、张海芬、蔡舒、季霞、杜成苗,经营范围为“建筑智能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及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软装陈设设计、软装产品的研发及销售,艺术品的设计及销售;内外遮阳系统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及工程施工。”关于被申请人的债务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5件(其中3件为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诉讼案件2件,债务金额共271万余元;本院另通过“天眼查”查明,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亦有执行案件,案号(2019)沪0107执4661号,该案于2019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履行金额1712555元。关于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本案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6172.14元,有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被申请人陈述现估值45万元),此外查无其他财产。本案审查中,被申请人陈述目前仍在持续经营,但已无新的业务成交,公司此前的实际经营地即注册登记地,但已于2020年7、8月搬离,目前无实际经营地址,仅有宋榜秀、于树申两名员工在家办公。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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