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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孙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32号

申请人:易某,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药东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易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仲裁案件的争议标的物即孙某名下位于顺义区丽高花园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顺字第XXXX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易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XX号,坐落:顺义区丽高花园丽XX路)。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易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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