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破26号
申请人:邓作鹏等九人。
被申请人: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房。
本院在执行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作鹏作为债权人提出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求本院执行局将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执行局遂决定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以(2021)苏0583破申12号予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注册登记地为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100号6号房,经营范围为:金属模具、自动化设备、五金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邓作鹏与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作鹏等九人2017年工资合计人民币149200元。二、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作鹏等九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208584元。三、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邓作鹏等九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标准确定,个人应缴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四、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愿等六人经济补偿金28250元。五、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作鹏垫付款1050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邓作鹏向本院申请执行即(2019)苏0583执2378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目。目前昆山科利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已经不在住所地经营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