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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镇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7-07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特316号

申请人:唐镇安,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申请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裕贸联大厦北塔2号1060-161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736E。

负责人:刘海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唐镇安与被申请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唐镇安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中案字第7780号裁决书应予撤销。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仲裁协议不成立;二、仲裁程序违法。唐镇安向仲裁庭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和其他证据,但是仲裁庭没有接收,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属于法院管辖。在唐镇安多次要求仲裁庭立案审理后,仲裁庭才立案审理;三、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为仲裁庭没有接收唐镇安提交的证据,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辩称,一、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己按照与唐镇安签订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和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为其与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仲裁、一审、二审程序的代理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己履行完《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和合同》约定的事项,唐镇安要求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退回律师费5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7月9日,唐镇安委托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就其与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工龄为39年并赔偿其养老金损失18万元。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审阅了唐镇安提供的《中山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介绍信》、《留城证明书》、(2014)中中法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情况说明》、《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告知了唐镇安其诉讼请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唐镇安知悉后坚持要办理委托手续。所以,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于当天与唐镇安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和合同》,约定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指派陆燕妮律师在唐镇安与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唐镇安的代理人,代理费用为5500元,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代为申请诉讼保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反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出庭、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代为发出和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确认送达地址之权限。2016年8月8日,陆燕妮律师按照唐镇安的要求及诉讼意见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唐镇安的工龄为39年、赔偿唐镇安养老金损失18万元并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同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唐镇安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6)13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唐镇安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2016年8月12日,陆燕妮律师按照唐镇安的要求就同一诉求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安排于2016年10月14日15点开庭,庭上陆燕妮律师充分表达了唐镇安的意见,并争取与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2万元给唐镇安,了结案件纠纷。但唐镇安认为金额太低,不同意该调解方案,唐镇安要求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中山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同意唐镇安的方案,调解以失败告终。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粤2071民初17498号民事判决(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8日签收判决书),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唐镇安的诉讼请求。2016年12月14日陆燕妮律师按照唐镇安的要求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粤20民终16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唐镇安与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是唐镇安的真实意思表示,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也为唐镇安提供了相应的委托代理服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陆燕妮律师也己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也及时向唐镇安报告了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对唐镇安的委托事项也及时给予了回复。陆燕妮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递交的申请书、起诉资料及证据材料中均有唐镇安的签名确认。而且,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也不存在《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唐镇安可以要求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退回律师费的情况及其他违约行为。现案件已经仲裁、一审、二审终结,在案件二审终结后,陆燕妮律师还免费为唐镇安出具了其所需的多份法律文书。唐镇安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唐镇安的申请;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中案字第7780号裁决书程序合法,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法院依法驳回唐镇安的撤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唐镇安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其不服二审判决当中的事实,遂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要求仲裁庭予以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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