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45号
申请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3510340H,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国泰新村大浮桥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信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佩春,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0024538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春辉路5号跨春工业坊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田霄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龙华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14)园执字第03096号决定书及(2014)园执字第03096号之二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怡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佩春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怡苑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4年8月11日,本院对龙华公司诉怡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园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怡苑公司确认拖欠原告龙华公司贷款56万元,律师代理费30850元,共计59085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支付15万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14085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5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因怡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园执字第03096号。2015年7月20日,因怡苑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4)园执字第0309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