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特6号
申请人:陈国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41************855。
被申请人:张太国,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身份证号码:330************9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国兴因与被申请人张太国申请撤销(2018)清仲字第148号裁决书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陈国兴申请:1、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清仲字第148号裁决书;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签订《承包协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承包协议》约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二、被申请人失信,骗取申请人签订《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三、该《承包协议》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四、经仲裁会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地核查实际采伐面积为5.1亩,与原合同采伐面积严重不符。
被申请人张太国辩称,本案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陈国兴听证期间提交了一份《广东省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城区林)采简字[2019]30号】,拟证明真正砍伐的面积与合同记录的面积不到十分之一,被申请人就要求申请人停止作业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张太国与陈国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2018)清仲字第148号裁决书裁决:一、陈国兴向张太国支付承包款50000元及利息;二、仲裁费2975元,由陈国兴承担。申请人陈国兴在听证中主张清远仲裁委未将林业局的复函写进裁决书,属于隐瞒事实。
另查明,清远仲裁委员会(2018)清仲字第148号裁决书第2页倒数第三行对“清远市清城区林业局作出复函(城区林函【2019】30号)”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