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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17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财保3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广东中联金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楼**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56971293。

法定代表人:李斗,总经理。

担保人:李斗,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陈芳毅,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人陈芳毅与被申请人广东中联金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粤0608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广东中联金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广东中联金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账号:7579********;开户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支行),保全价值为1389546元。被保全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斗的银行存款(户名:李斗;账号:622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佛山×××支行)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广东中联金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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