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特3号
申请人: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95215617。
法定代表人:刘文磊,该公司城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玥,女,汉族,1993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征鹏,广东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华房地产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21〕717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2018年张玥与世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1月11日因张玥申请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玥于2019年10月19日在外工作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社保基金局已经支付张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世华房地产公司也已经支付张玥停工留薪期工资。
张玥辩称,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1〕717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世华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依据。二、世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法足额为张玥参加社会保险,且没有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021〕7171号仲裁裁决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2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717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世华房地产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张玥:(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700.36元;(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432.46元;(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787.88元;(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428.32元;以上合计85349.02元;二、驳回张玥的其余仲裁请求。
张玥于2018年6月入职到世华房地产公司,任职项目专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世华房地产公司有为张玥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张玥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0月19日张玥在外工作返回公司途中发生车祸被送往医院。2019年12月2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玥此次受伤为工伤。2021年3月15日,张玥经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月20日以及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间共住院治疗22天。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局)已核发张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42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