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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子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28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528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谭子良,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贻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容,广东平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谭子良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日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谭子良称:请法院依法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金字第007号裁决,理由如下:一、2020年5月中旬,谭子良因资金需要向案外人冯某文借贷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冯某文要求谭子良用其房产作抵押。基于谭子良个人征信不符合银行要求,谭子良就按冯某文的要求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但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谭子良明确案涉贷款30万元系其向冯某文的借款,但后来在冯某文等人一手操作下,冯某文利用谭子良的房子在谭子良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日昌盛公司贷款了100万元。之后冯某文又将100万元的贷款转给自己70万元,剩余30万元则视为由谭子良向其借用,利息为月利率1%。收到贷款后谭子良一直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的标准向冯某文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日昌盛公司向谭子良催收还款100万元及利息时,谭子良才发现自己被冯某文以房产抵押的套路贷诈骗了。谭子良遂于2019年9月在广州天河向公安报案,此案移送给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并于2019年12月21日破案,因案情重大此案随后移交广州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此案被骗人数众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冯某文犯罪团伙都是以房产抵押的套路贷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谭子良也是受害人之一,损失了70万元。日昌盛公司未等刑事诉讼程序完结,于2020年1月2日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谭子良主张债权。仲裁过程中,谭子良向佛山仲裁委提交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针对此纠纷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证据,并以《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关于“先刑后民”的处理依据抗辩,提出佛山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仲裁,待此案刑事追责程序完毕时再进行仲裁的主张。但佛山仲裁委员会以谭子良应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不作处理,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裁决。

二、本案佛山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2019)佛仲金字第007号裁决书应当依法撤销。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仲裁案中,谭子良与日昌盛公司都是受害人,均被冯某文骗取贷款本金,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日昌盛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仲裁委作为民间机构仲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在刑事追责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其无权再对此案进行仲裁,应当终止案件的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查机关,等刑事追责程序终结后再进行仲裁。但仲裁委却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不作处理径直作出仲裁。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给谭子良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谭子良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并且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日昌盛公司辩称: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金字第007号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不能仲裁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而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佛山仲裁委员会有权处理本案,故恳请法院驳回谭子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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