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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公司与某2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07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73号

申请人:某1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2546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17XXXX。

申请人某1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8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北京银行北京双秀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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