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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7649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车音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黄进峰,职务不详。

张凤与北京车音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1603号裁决书。张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车音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67558.6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1603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凤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凤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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