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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天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1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特21号

申请人: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路东演武小区**团**门市南数第8间。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昭严,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天雪,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天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销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9日作出的嘉劳人仲案字[2020]第88号仲裁决定书。事实与理由:嘉劳人仲案字[2020]第88号仲裁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一是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天雪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仲裁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焦天雪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撤销。二是本案中的工伤赔偿金额较大,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该仲裁决定书却错误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并将焦天雪的工伤赔偿确定为终局裁决,剥夺了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嘉劳人仲案字[2020]第88号仲裁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

焦天雪辩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仲裁委适用法律正确,因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至没有任何抗风险能力的自然人伊友良,存在重大过错。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中已经明确的救济方式以及条款引用已经明确了属于终局裁决。所以应当以裁决书确定的为准。另外,如果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非终局裁决,应当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裁决书发生效力。综上,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据。恳请驳回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9日,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20)第88号仲裁号裁决,裁定:一、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焦天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791元、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97265.6元;二、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焦天雪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500元;三、驳回焦天雪的其他仲裁请求。

嘉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宇公司)分布式光伏工程的安装项目,后济宁市春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伊有良,伊有良聘用焦天雪等人进行施工。伊有良与焦天雪约定,焦天雪的工资为200元/天。2018年12月26日11时许,焦天雪在宁宇公司仓库屋顶东南部施工时,仓库东部起火,其为了逃生从仓库屋顶跳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爆裂骨折,脊髓圆锥损伤,L1双侧横突及T12、L2、4右侧横突骨折,双肺挫伤。2020年4月9日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20】0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焦天雪为因工受伤。2020年8月8日焦天雪的伤情被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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