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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贵、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1-14
案例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明贵,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18号嘉德广场10楼1006、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573977214W。

负责人:陈雪彦。

上诉人谢明贵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4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明贵上诉称,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承认自己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应当确认原告住所地在该地。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委托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即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诉讼费由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交通事故委托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有效。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谢明贵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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