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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15
案例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破申41号

申请人:高波,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申请人: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1-1009。

本院在执行高波与被执行人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名下财产不能清偿执行债务,执行债权人同意将执行案件转破产处理。本院执行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扬州苏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机关为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登记地址公司已不营业,公司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清算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公司注册地址在本院辖区。本院执行部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执转破案件,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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