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破申22号
申请人:宁波华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路8弄10、11号(7-26)(7-27)。
法定代表人:施应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湖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伊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环球单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贵驷镇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美乐门办事处与被申请执行人宁波环球单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等(1998)甬经初字第83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华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因环球公司、宁波亚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建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发能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宁波镇海机械总厂(以下简称机械总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本院裁定中止执行,现华威公司认为环球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的审查申请。本院作出(1999)甬执字第32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环球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环球公司注册资本56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和平。公司经营范围:主营生产系列自行车,兼营各类运动器材、汽车运输。本院(1998)甬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亚建公司应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美乐门办事处委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兴发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赔偿责任;环球公司、机械总厂对上述款项按承诺应各负三分之一赔偿责任计各1511106.67元。亚建公司、兴发公司、环球公司、机械总厂未按期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美乐门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2000年7月17日,本院作出(1999)甬执字第322号民事裁定,本院(1998)甬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00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包括本案的不良资产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2005年11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又与华威公司签订不良资产包转让协议,约定将包括本案债权的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华威公司。2018年4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威公司就包括上述债权的转让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联合公告。环球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