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廷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明。
原审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李忠。
原审被告:杨军。
原审被告:祁涛。
上诉人崔廷廷与被上诉人张道明,原审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忠、杨军、祁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崔廷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土方供应及垃圾清运纠纷一案,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一审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