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特569号
申请人:叶春易,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彭苏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莎,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廖后良,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第三人:郑晓丽,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人叶春易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立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行公司)、廖后良、第三人郑晓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春易向本院申请:1.撤销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改判应由郑晓丽承担责任;2.诉讼费由立行公司、廖后良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经过事实查明,双方签署的协议实质为工程合同,所涉款项为工程款,上述事实已在另案(案号:三劳人仲案终字〔2019〕108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因此双方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叶春易与廖后良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从未签署劳动合同。廖后良是在郑晓丽的带领下进行石膏线安装工作。工作中,廖后良听从郑晓丽的安排与指挥,其与郑晓丽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由郑晓丽支付其劳务报酬,而并非叶春易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立行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廖后良辩称,廖后良是给叶春易做石膏线安装的工人,郑晓丽是工地现场带班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廖后良一直给叶春易工地上做事,叶春易长期拖欠工钱。最后廖后良不再给叶春易做事以后,多次打电话催要欠款,叶春易以工程没有收尾为借口拒绝支付。廖后良进入工地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也办理了进场登记,也做了石膏线。叶春易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事实。
第三人郑晓丽辩称,一、案涉劳动者都与立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建立了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档案。叶春易与立行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的承诺书中载明叶春易承包了案涉工程的石膏线安装工程,故案涉劳动者与叶春易存在劳动关系。二、叶春易雇佣郑晓丽到石膏线安装工程做带班人员,其代叶春易处理、管理案涉工地事务,包括项目部开会、确认工人工资、代发工资等,工地上的一切开支包括房租、水、电、安装工具等都由叶春易负责。三、石膏线工程完工后,叶春易以工程未收尾为由拒绝向郑晓丽等人支付全部工资,至今仍有部分报酬尚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