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特10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叶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韵,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吕丽萍,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申请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咪宝公司)与被申请人吕丽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妈咪宝公司申请撤销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甬杭州湾劳人仲案(2021)17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吕丽萍在妈咪宝公司工作多年,期间妈咪宝公司不止一次与其协商缴纳社保事宜,其均以缴纳社保影响其收入为由,拒绝社保缴纳。吕丽萍申请仲裁后,妈咪宝公司已为其参保,违法行为已经改正。吕丽萍仲裁前未参加社保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裁决妈咪宝公司为其补缴社保有失公平。且即使补缴,亦应裁决吕丽萍先将个人承担部分款项打入妈咪宝公司账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
吕丽萍辩称,妈咪宝公司没有就缴纳社保进行协商,反而是吕丽萍多次向其提出要求缴纳社保,妈咪宝公司仍拒不缴纳。
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