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异207号
申请执行人:苏星,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乌海市。
被执行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滨河街27号18层1808。
负责人:纪云清。
第三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馨园东区13号楼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纪云清。
本院在执行苏星与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大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首信乐分享(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苏星与首信大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107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5执375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首信大兴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