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破申4号
申请人:武汉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
法定代表人:陈秀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武汉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武汉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1993年12月15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135万元,股东为武汉市江岸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额1196.8万元)、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22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武汉信托投资公司(出资额220万元)、武汉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10万元)、阳逻光明实业发展公司(出资额110万元)、其他法人股(出资额1278.2万元)。2011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07)武民商外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汉口商业大楼向高士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如汉口商业大楼逾期不履行,高士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变卖武汉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该案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变更执行申请人为武汉铭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该案尚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有关股东的投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属于应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本案中,武汉汉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未就公司清算作出决议,该公司经营管理者以公司名义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属于越权行为,不能认定该公司作出了申请破产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