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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玲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2-2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异646号

申请执行人:黄玲,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倩文,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北辰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3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世业。

第三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江川。

委托代理人:李柔思,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黄玲与北京北辰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房地产公司)仲裁一案中,黄玲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实业集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被执行人北辰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黄玲称,2019年8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71号裁决书,裁决由北辰房地产公司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仲裁费用。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依法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北辰实业集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北辰房地产公司履行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故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为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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