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辖36号
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东进路141号。
负责人:陈界来。
被告:周朝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朝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诉称,2018年8月15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10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交通事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处理其与案外人夹江县兴达陶瓷厂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费按被告实际获赔款的12%计收。该纠纷经过仲裁、诉讼、执行,被告已经实际收到12万的赔付款,依照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144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该费用。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界来与该院干警王海煜系夫妻关系,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现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本案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