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54号
申请人:杨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7723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杨某于2022年3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杨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望京西支行,账号:XXX;
2、开户行:招商银行建外大街支行,账号: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