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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2-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41号

申请人:肖某,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通,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4号(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肖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3280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肖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通州支行东方分理处,账号:×××;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通州支行东方分理处,账号:×××;

3、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天竺支行,账号:×××;

4、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天竺支行,账号:×××;

5、开户行:北京银行天竺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持有的以下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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