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107行初6号
起诉人刘斌,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刘邦元,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本院收到刘斌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侯区仲裁委)、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侯区人社局)的起诉状。刘斌诉称,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刘斌的劳动合同,刘斌向武侯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武侯区仲裁委超期枉法仲裁,作出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57号仲裁裁决书。刘斌就此仲裁裁决多次向武侯区人社局投诉,但武侯区人社局维护武侯区仲裁委的违法行为,不履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请求法院确认武侯区仲裁委在仲裁案中犯有枉法裁决和违反法定仲裁时限情形,赔偿刘斌的损失15000元;确认武侯区人社局不履行对该局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赔偿刘斌的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损失25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侯区仲裁委对起诉人刘斌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57号仲裁裁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刘斌未在法定期限对该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故刘斌请求法院确认武侯区仲裁委在仲裁案中犯有枉法裁决和违反法定仲裁时限情形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刘斌在起诉时提交的是其向武侯区人社局投诉武侯区仲裁委裁决的材料,未提交其向武侯区人社局投诉要求处理用人单位的材料,故刘斌要求确认武侯区人社局不履行对该局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