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40号
申请人:曹某,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2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曹某于2021年4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6941373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曹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账号:×××);